第一百一十七章 《京极家领内十八条》颁布!

作者:吉良上总介 字数:2966 日期:2026-07-08 21:00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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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body>  京极家如今的体量,必须要制定一个详细且固定的政策,明确和规范家臣们的职责、言行。

  战国历史上,基本上所有的战国大名都在领内颁布了这样的法条政令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“分国法”

  其中比较着名的有今川家的《今川假名目录》、武田家的《甲州法度次第》、长宗我部家《长宗我部元亲百个条》、伊达家的《尘芥集》、相良家得到《相良氏法度》等等。

  分国法的制定对于领内的稳定、长期发展是起到非常关键作用的,可以说有一部明确得到分国法,是成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战国大名的标志。

  以前京极家领内虽然也颁布了一些政令,但是都比较分散不统一。比如北近江和南近江的政策就不同,北近江是京极家的原有势力范围,领内相对稳定,所以各种政策就以激进为主。

  而南近江是近年刚从六角家手中获得,出于稳定领内得到原因,各种政策就比较保守。

  比如北近江的农税是十税七,而南近江则是十税六,个别地方甚至是十税五。

  所以今天颁布的新政令,内容是其次的,最重要的是让京极家领内日后所有的政令都得到了统一。每个地方施行的政令和法度都一模一样。

  “自今日始,本家领内施行《京极家领内十八条》!”

  “第一条:田地划分和勘定”

  “第二条:代官制度”

  “第三条:常备兵征召制度”

  “第四条:........”

  松永久秀不紧不慢的宣读着《京极家领内十八条》上的相关内容,殿内十分安静,众人都听得非常仔细。

  毕竟这是事关京极家和家臣们自身利益的政策,是制约和限制领内所有家臣、民众的统一法度。

  很快,松永久秀便将法令宣读完毕,然后将书状放了下来,看向了京极高政。

  “弹正入座吧。”

  “哈!”

  待松永久秀坐好之后,京极高政这才继续说道“此法令自今日生效,本家所有家臣、武士务必遵守,若有异议可在现在提出。”

  “不知诸位对此法度可有异议?”

  说完,京极高政将目光投向了殿内的家臣们。

  殿内的家臣们自然不会反对,纷纷附和道“主公考虑周全,我等并无异议。”

  “如此,此次评定便到此结束!吾已命人在城外准备了晚宴,诸位修整片刻,便前往城外吧!”

  “哈!”

  今浜城城内并没有举行如此盛大宴会的场地,于是京极高政将宴会的地点安排在了城外的琵琶湖畔。

  京极高政起身走出了御殿,殿内的家臣们在京极高政走后互相对视了一眼,都从彼此的眼中看到了凝重之色。

  这是对新颁布的法度的一种敬畏之心。

  《京极家领内十八条》内容上到家臣的管理,下到农民的治理,在方方面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。

  其中第一条田地的划分和勘定,主要内容是规定,日后京极家领内农民的田地按照天文十一年的检地结果划分,不得私自转让和买卖。

  法令规定,京极家领内的田地可以继承,以天文十一年确定的田地归属为统一规范。农民在死后可以由制定的子嗣继承,领主不得干涉,且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没收。但如果出现拖欠年贡的情况,则准许当地领主和代官将其没收。另外,如果有农民新开垦的无主之地,那么需要上报当地领主和代官,根据开垦之人的意愿,可以将新开垦的领地上交,京极家按照一定价格给予补偿。而若是开垦之人想要留下,则前三年的土地产出归京极家,三年之后的产出按照规定的农税上交年贡即可。

  第二条代官制度,主要内容是规定了京极家领内的领土,不管是京极家的直领还是家臣的知行地,每一个郡都设置一名郡代,由京极家代官奉行统一管理。

  郡代负责管理各个分郡,负责各个郡土地的检地、年贡的征收入库和运输等等。

  郡代每五年轮换,不得连任。

  第三条常备兵制度规定,京极家领内施行常备兵制度。

  制度规定:凡年龄在15—45岁的健全男子可进入常备兵征召序列,以每一万石领地征召100名常备兵为规范。若是领内没有足够的适龄兵员,则按照一人50石粮食或者一人20贯钱的标准上交京极家。

  常备足轻的装备由京极家军务众统一制定和采买,但是日常的维护需要领主自行负责。装备若有遗失和损毁则由领主向京极家采买。

  第四条乐市乐座,规定京极家领内不再征收商税和过路费,所有商人均可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自有出入京极家领内各城下町。贸易自有,买卖自有,不得垄断等等.....

  第五条则是关于家臣之间如果出现矛盾,不得私自解决,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一门众笔头汇报,若是一门众笔头无法处理的则交由京极家家督处理。

 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,可以在一年之后重新上述,但严禁私下处理,轻者罚俸或者减知行,重则驱逐。

  第六条则是关于有知行的家臣,知行不得私自转售,如果有资金需求需要出售知行的,必须提前半年向京极家报备,如果私自出售知行,则出售无效且对于钱款和知行均予以没收。

  第七条人质制度,要求所有家臣的直系亲眷必须前往伏见城居住,可以探视,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离开,否则视为叛逃。

  第八条一国一城制度,要求领内家臣除自身居馆外不得私自修筑城砦。每个郡只保留一座城砦由郡代管理,每个国只保留一个城,由京极家指派城代。

  第九条寺院的治理和规范。所有京极家领内寺庙的僧人,必须向京极家申请专门的条令证明其合法身份,外来僧侣不得在京极家领内停留超过十日,若有特殊情况需要长住的,也需向京极家申请僧侣条令。

  同时规定领内的寺庙只得按照有僧侣条令的僧人数量保留土地,寺庙所有的土地不需向京极家缴纳年贡。

  超出部分的土地必须按照京极家制定的农税缴纳年贡。

  寺庙的僧人不得随意流窜前往其他寺庙,如有传教需求需要向京极家各地代官报备,私自传教则驱逐出境。

  未经许可,寺庙的住持不得随意将寺庙转让给他人。如果主持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管理寺庙的,可向当地代官或者京极家申请,由京极家委任接替的人选。

  第十条是关于家臣婚姻。

  规定京极家领内的家臣和国众可以自由婚姻,但不得与外部势力联姻。除家督亲自指婚以外,家臣不得私下与国外大名和国众联姻。

  另外法令还规定了适婚年龄,男子18岁女子16岁,任何人在年龄未达到的情况下都不得结婚。

  第十一条,继承制度。

  制度规定,家臣家名的继承由嫡长子继承,如无嫡长子的除了收养以外,需由京极家家督指定继承人选,家臣不得擅自处理。

  另外,对于有特殊功绩的非嫡长子,则有俩种特殊安排。

  第一是非嫡长子获得特殊功绩,比如说获得战功的,如果京极家家督赐予了知行的,可以另立门户。

  第二,如果获得特殊功绩但没有被赐予知行的,可以向京极家申请继承本家家名

  此外,对于有过错或者言行举止不当的嫡长子,可以向京极家申请更换继承人。

  第十二条,战时政策。

  政策规定,如果京极家出现战事,则所有家臣必须按照自身所领积极动员兵势,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结,并且立刻前往集结地。如果有迟到或者缺勤的,迟到者按照迟到天数罚俸,缺勤的减封或者转封,情节严重的家督可以没收知行。

  第十三条,军功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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