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十八章 急诊室内的无名男尸

作者:茅草之才 字数:3232 日期:2026-08-04 05:44:55

“天色不早了,我们可以下山了。”柴国泰说道。

“好呐。”小宝和小丽答应道。

“爷爷,我们这样下山太枯燥无味了。还是你再给我们讲个故事吗?”小宝说道。

“是啊!是啊!爷爷你再给我们讲个故事。”小丽兴奋的回应道。

“既然你们要听,就再给你们讲一个。”柴国泰也兴奋的说道。

那是2010年12月23日凌晨0时许。L县中医院急诊科门前。一辆急驶的小面包客车开到门前停了下来。

“乓”的一声,车门打开,从小面包客车下来了五个青年男子,抬着一个满身是血、昏迷不醒的青年男子下了车。

“让开!让开!有急诊病人。”一位男子在前面开道,其余的人抬着伤者进了急诊科。

“医师!医师!有急诊病人。”那名男子在前面大喊道。

办公室内,两名护士立即走出来回答:“将病人抬到这里来”说着就在前面引路,将这群人带到了抢救室内。

“慢点,慢点,将伤者放到床上。”护士指挥着抬着伤者的那四个人将伤者放在了抢救室的床上。

当伤者放到抢救室床上后,护士立即进行测血压,上呼吸机,进行心肺监控。等护士们作好抢救工作,准备询问伤者的基本情况时。才发现送伤者入院的那五个人,一个也不见了,停在急诊室门前的小面包客车也不见了。

而伤者在送入院后,经医院的全力抢救,10分钟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。

S市公安局110接报警:L县中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内,有一青年男子外伤后,被人送至急诊科经抢救无效死亡。而送伤者的人不辞而别,死者身份不明。

警情就是命令。正在睡梦中的我立即带领助手小阳,与侦技人员一起赶往现场。L县中医院急诊科抢救室的床上,摆着一具全身血迹淋漓的无名男尸,围观的一些旁观人员都不忍观看。

然而,我深知:无名尸体案件的第一要务,就是要尽快查明尸体身源,而尸体遗留物的检验对认定尸体身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。因此我与助手小阳面对满身血污的尸体,并没有一点畏难情绪,在现场仔细搜寻尸体衣物,但没有发现能证明死者身份的物件。

我并没有灰心,将死者衣物一件件的反复进行检验,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。俗话说:“黎明前的黑暗”是一天中最黑暗的时间,人在此时是极度的疲倦,但我仍然强打起精神,一丝不苟的仔细对尸体衣服进行检验。

真是皇天不负苦心人,就在大家都对从尸体衣物中发现查找尸体身源的证据失去信心时,我的不懈努力,终于有了回报,在死者的内衣口袋内发现了一小团被血液浸泡软的纸团。

这哪是一个纸团,简直就是一个血团!由于纸被血液浸泡后,极易破碎,在现场是不可能完整打开的。而不及时将纸团处理好,一旦上面的血液凝固后,将更难还原。

我深知,尸源的确定是破获刑事案件至关重要的基础工作,此时手中的这一血团也许就是查明死者身源的一把钥匙。因此,不顾自己单薄而疲惫的身体,又一头扎进物证检验室内,对自己发现的这个血纸团进行全面检验。

俗话说:“光阴似箭”,然而,对焦急的等待检验结果的侦查人员来说,时间就好象停止了走动。

终于,检验室的门打开了,露出了我那张疲惫但就带着灿烂笑容的脸,果然,一夜的辛劳没有白费,原来那张满是血污的纸团,经过我的技术处理,又完好如初的展现在侦查人员面前,原来是一张购买手机的收据,上面清晰的写有购机者的名字“易守立”。而购买的是一部“金鹏”牌手机。

侦查人员得此信息后如获至宝,立即开展查询。很快,信息反馈回来:家住L县桃中镇桃花路239号的易守立于2010年12月22日下午出门后,一直未回家。

侦察员带易守立的家人对医院内的无名尸体辩认,终于确定该男尸的真实身份:易守立,男,现年21岁,家住L县桃中镇桃花路239号。

远处的天空已翻白,我虽然已一晚上没有休息,但是一夜的工作有了回报,无名男尸终于有名了。

然而,死者是什么原因致死的?案件性质是如何?这一系列的问题又摆在了我的面前。而这一切就需要在尸体检验中查找到答案。

我顾不得休息,又立即投入到尸体检验工作中去。尸体检验中,死者身上的损伤共有9处,均为锐器刺伤,且创口方向凌乱。面对如此多的凌乱创口,我一边细致的检验着每一处创口,一边认真思考着每一处创口的形成方式及犯罪过程。

尸体检验工作完成后,我心中也形成了成熟的意见。果断提出了四点意见:一、尸体身上创口系他人致伤形成,有可能系一起严重的暴力杀人案件;二、通过各创口特征,可确定作案工具为薄背单刃锐器(如匕首),该锐器宽度约为。

发现尸体的地点在中医院急诊科抢救室,那么第一现场在哪里?我再度陷入了深思。

“这会不会是一起打架斗殴事件时”脑海中浮现出这一灵光。我将这一想法告诉侦查人员。

于是侦查人员辗转于县城各公共场所询问2010年12月22日晚上是否有打架斗殴事件发生,但是毫无结果。俗话说:“踏破铁鞋无觅处,得来全不费工夫”

正当侦察人员拿着死者易守立的照片在人行道上向行人询问时,一过路的行人看了看照片向侦察人员透露了一条重要线索:12月22日晚上,他在县烟草公司的位置好像看到过这个人。

侦察人员立即赶往县烟草公司一带进行走访。终于,在县烟草公司附近“传奇”网吧的门前发现了一串滴落血迹。

侦察人员立即对“传奇”网吧当晚的值班人员进行讯问。结果值班人员向我们反映:当天晚上11时半左右,有一人在二楼的7号包厢内上网。突然来了7、8个人,冲到7号包厢,也不知发生什么事。几分钟后,那伙人就又从7号包厢内冲了出来,跑了。而在7号包厢上网的那个人,手里拿了一把匕首在那伙人后面追了出去了。等他们走了后,我们走到7号包厢内一看,地面上都是血。我们看到他们都走了。就将7号包厢的卫生搞好,关了门。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人用过。

我立即带领技术人员对此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查,由于“传奇”网吧系一公共场所,当晚事发后,“传奇”网吧的经营者已经将现场内的血迹完全打扫干净。然而,我与技术人员一起对现场的每一片地方都不放过,终于在现场找到了血迹的残留,并锁定网吧第7号包厢即为易守立被杀案的中心现场。并在现场提取了21处血迹。

经过侦察人员周密调查发现:2010年12月22日23时30分左右,在L县人民医院有龚海兵因外伤入院治疗。2010年12月23日凌晨彭飞因外伤在S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。

为证实两者是否系易守立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,我又分别提取了易守立、龚海兵、彭飞的血样,与现场提取的血样进行DNA比对、确定。经鉴证科检验,现场提取的DNA血样中有属于易守立、龚海兵、彭飞三人的血样。此证据证明:龚海兵、彭飞系此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。

在铁的证据面前,龚海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:因易守立的一位好友与彭飞有过节,为此易守立答应好友为其教训彭飞。12月22日晚上23时许,易召集朋友等8人携带刀具去“传奇”网吧7号包厢内教训彭飞,找到彭飞后8个人朝其挥刀砍剁,彭飞受伤后在混乱中持一把匕首朝易守立猛刺,至易守立腹部受伤,龚海兵也腹部受伤。见状易守立等8人急忙往网吧外逃窜,而彭飞从后追上来追杀易守立。事后易守立被朋友送至县中医院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其余犯罪嫌疑人见状,即逃跑。

而彭飞却坚称自己是受害人,是在自己受到非法侵害时,迫不得已的情况下,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,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

为了确认彭飞供述的真实性,我对尸体损伤的成因做了进一步的确定,认为死者易守立身上的损伤,除了面对彭飞的身体部位有损伤外,其背对彭飞的身体部位也有同类形的损伤,且为同一凶器所为,说明彭飞有过追杀死者的过程。这说明彭飞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程度,是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。

在我科学的检验结论面前,彭飞不得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:原来,彭飞在现场受到非法侵害时,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,采取了正当防卫行为,致易守立、龚海兵等人受伤后,易守立等人放弃非法伤害,向网吧外逃窜,彭飞见状,又从后追上易守立在其背部猛刺数刀,最终致易守立死亡。

“后来彭飞怎么样了?”小宝意犹未尽的说道。

“后来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决了,不过考虑案情,从轻判决而已。”柴国泰说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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